此文转自“猫力事件”中女主角的男朋友瘦肉恰嘛的微博。
下午忙着写剧本,朋友让我去看咖小西(张琦)的长微博,抽空看了一下,开始并不想理会,因为他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说一些充满想象力的事情,我觉得回应一个人过剩的想象力太无聊,而且这种人实在太多了。后来发现被张先生煽动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越来越多,就不得不跟大伙儿澄清一些客观事实了。
在澄清事实之前,我想先告诉张先生我很生气,早就耳闻您的为人,我还一直替你说话,因为我觉得有才的人想法和行为不同于常人没什么问题,但是这次,照片里你拍的是我和猫力两个人,为什么要单单冲猫力去呢?因为她更有名能替你赚粉?还是因为她是女孩子更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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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先生在开始提到,当AGENCY问他有没有相关的KOL推荐的时候,他想到了我们,于是“力荐”。首先要感谢张先生的“力荐”,尽管当时要找我们合作的品牌已经很多,我们还是被张先生的诚意打动,决定跟他合作。
很关键的问题是,张琦先生是出于什么目的找我们呢?是为了提携两个苦逼的旅行者吗?答案是,张先生是为了自己赚钱,是出于营利目的。张先生,请你回答网友,品牌方或者AGENCY没有给你一大笔钱并负担了你到印度游玩的经费吗?还有你心心念念说请我们吃了多少顿饭不在经费预算里吗?
客观事实是,这是你揽的一个盈利项目,你要找KOL来保证自己完成这个能赚钱的活儿,我们是商业合作。我承认我们拿钱了,张先生给的。我们视张先生为承包商,至于他承包下来的总金额是多少,我们不关心,我们只拿我们应得的那份。
——这一点,在接下来依然很关键。
二、张先生随后控诉,猫力在转发这个营销软文的时候,没有标注摄影者是谁。
客观事实是,猫力是有影响力的微博号,转发软文是在履行这次商业合作的义务。张先生都说是软文了,我们当然要处理得尽量像软文。请问张先生,你当时为什么不跟品牌方或者AGENCY提个要求,由你张先生本人发微博或者每张图都署你的名字呢?你提了我们会照办的啊。
如果说履行商业义务都成了侵权,我不知道以后哪个KOL还敢跟张先生合作。
三、张先生一直在强调自己拥有著作权。很多网友觉得猫力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再讨论一个最重要的客观事实是,张先生所声称的权益合法吗?我把跟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咨询过的情况简介如下:
界定一下张先生的作品类型,他拍我和猫力,属于“人像摄影作品”。人像摄像作品是指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
人像摄影作品包含了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拍摄者的著作权,二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张先生也承认肖像权属于我和猫力,但是他显然在更具体的问题上呈现出了法盲的常见面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行为人应承担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当然,在张先生为AGENCY服务的那段时间,我们的肖像权的使用权是口头授予了张先生的,但是,张先生与AGENCY的合同早就到期了,张先生还拥有我们的肖像权的使用权吗?
当然,如果张先生是以公益性质或者经我们许可的新闻性质使用我们的肖像权,那还是可以的,但是张先生现在是在做任何公益项目吗?客观事实是,张先生直到现在还在公开使用我们的照片,而且是在滥用我们的肖像权侵犯我们的名誉权。
补充说明,摄影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从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例如人像登记照著作权应归肖像权人,肖像权人可以享有著作权人权利,将照片自行复制、发表等。
在这一项目中,张先生作为一个有明确的营利目的的被委托者,已经结束了被委托的任务,已经丧失了他所谓的著作权。
目前享有著作权的,是肖像权人。张先生大概会装不懂,那么欢迎张先生请律师来和我们辨析这个问题。
在此之外,对张先生任何侵犯我和猫力名誉权的行为,我们都保有追究张先生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张先生所说的《猫力乱步》一书出版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会由出版方来回答。
这里我只想请问张先生一件事,你在用我和猫力的照片从出版社那里索要金钱的时候,经过我或猫力的同意了吗?我们给你授权让你拿我们的肖像权去谋利了吗?
这个问题,请你去问律师。
最后,我以一个男人和一个肖像权人的名义,要求张先生删除他所发的侵犯我和猫力名誉权的长微博,并要求他消除不良影响。
否则,我只有诉诸法律。
此文转自“猫力事件”中女主角的男朋友瘦肉恰嘛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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