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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申办撤销婚姻?

作者:婚纱摄影2014-10-18 09:08 我要投稿

如何能够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来源:闽南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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