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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例小程序案的四大重点

作者:婚纱摄影2019-03-26 08:37 我要投稿

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个小程序侵权案件(以下也称“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网页页面的架构与接入服务,其性质类似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作为涉及小程序引起了多方关注和讨论,在此,笔者将为大家解读判决书中的四大重点,一文为你读懂判决书,更懂小程序。

解读首例小程序案的四大重点


重点一

从技术原理认定在小程序服务的角色

本案判决结合《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及相关技术文档材料,深入分析了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揭开了小程序的面纱,判定了公司小程序服务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明确的是,微信小程序是一个由开发者开发并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架构,包括视图层和逻辑层,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存储于开发者自行架设的服务器,平台并未存储开发者服务器都数据内容,也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查看或处理相关内容。

微信小程序技术原理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在每个小程序的“更多资料”页面,都对服务和数据的来源网址域名进行了展示。

以小程序“粤省事”为例:


基于上述小程序技术原理,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小程序展现给用户的是一组基于移动端的网页页面,其技术实现原理总体包括“架构”和“接入”两方面。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结构,只通过指定的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重点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通知删除”适用范围解读首例小程序案的四大重点

本案判决中,法院着重分析和解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与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不同服务功能、信息处理能力以及平台责任边界。

  •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

本案判决中阐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是一种主动处理传输信息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有能力选择信息内容,也有能力管控、处理信息,并且,这种处理能力能够具体到每一个信息项目本身,可以选择、改变、分类、控制信息内容。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权利人发送通知的对象,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

本案判决亦分析了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特点,即服务者不主动参与信息的处理,信息接入或传输均由服务对象发起,是一种被动传输的服务。对信息处理的能力上,无法具体处理特定的信息项目,而只能够对信息载体的整体或者信息传输通道进行处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内容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且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选择或改变,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通知删除”规则的删除对象

准确界定“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的对象,是结合不同网络服务者的客观能力,准确分配义务和责任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适用与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结果。不对“删除”的对象进行合理限定,容易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的无限扩大,不符合“通知删除”规则平衡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平台、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常提供服务的确立目标(例如网页浏览器也要承担屏蔽网站的义务)。本案判决中,法院回顾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通知删除”规则,得出结论是所有涉及“通知删除”的规定,最核心的处理措施都是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侵权链接,而不是要求直接停止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

因此,在比较了“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与“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信息接触、控制、处理能力,法院以目的性限缩解释的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等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不适用于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重点三

一律下架≠“必要措施”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解读首例小程序案的四大重点

根据前面对小程序技术原理对分析可知,因为小程序的内容和数据存储于开发者自行架设的服务器,公司技术上无法、法律上无权直接进入开发者所架设、部署的服务器中,更无法精确删除开发者服务器定的数据内容;在开发者和C端用户的进行信息交互传输的过程中,作为小程序底层技术提供方,公司也无法在传输过程中干涉或改变传输的信息。因此,在对特定微信小程序的信息处理能力上,除了极少要素(如昵称、头像、简介)可由平台直接处理,公司如果要使相关侵权内容无法在微信内被访问或展示,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彻底关闭对整个小程序的服务,屏蔽其在微信软件的终端展示。如下图所示:

  • 信息交互干预方面,微信小程序平台不参与主动参与信息的处理,仅仅起到传输信息的技术支持作用,无法获取、存储开发者在运营过程中向用户传输的信息。

  • 信息处理能力方面,微信小程序平台无法定点处理小程序内每个具体信息,如一定要屏蔽某个信息,只能对该小程序断开服务,和浏览器断开链接、屏蔽展示类似。

  • 审核管控措施方面,小程序平台会设置小程序上线前审核,结合审核时浏览测试小程序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小程序的服务类目选择、资质证照等进行要求和审核,详见《小程序开放的服务类目》。并且实现后台开发者主体全部实名,前端组织类小程序展示主体和服务类目,但小程序平台无法参与、干预上线后小程序的实际运营。

本案判决在确认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还讨论了“下架小程序”是否删除侵权内容的“必要措施”。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是“定位清除”效果,而不宜理解为要求不具备“定位清除”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一切能够清除特定侵权内容的措施,所以不能认为“下架小程序”就是删除侵权内容的“必要措施”。

 

重点四

平台会对小程序放任不管?NO,凡事有边界

有声音在讨论是否小程序平台就可以放任不管,对违法违规的小程序也不处理、不下架。本案判决及微信小程序的相关平台规则都可以明确给出答案:No!

本案判决是基于民商事版权侵权领域的评价,讨论的是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的著作权权益。但是,在行政监管等公法领域,小程序平台依然需要承担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有害信息的处理。

《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第5.5、5.6条“行为规范”规定,微信小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名誉/商誉/隐私/肖像,也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小程序侵权内容清空直至下架处理。

《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第6条“信息内容规范“规定,微信小程序不得发布、传送、传播、储存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色情低俗内容等,否则将可能被永久封号处理。

此外,本案判决也提及了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实名认证、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的要求。微信小程序平台也一贯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微信小程序的资料页中,明确公示非个人类型开发者的名称、工商注册号等(如下图),以便C端用户知悉、沟通与维权。


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微信小程序平台非常重视的工作。据统计,2018年全年微信小程序平台收到了超过4000个对小程序的投诉,平台全量对每一单投诉都进行了审核,并确认处理了1600多个侵权小程序。若发现他人小程序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的线上侵权投诉流程进行投诉,及时保护自身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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