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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婚纱摄影2015-11-09 13:17 我要投稿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且男方有外遇并生育有孩子。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海南万宁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以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郭某某(女)和方某(男)于1994年5月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登记结婚,1995年4月生育男孩方大某。之后,双方又于2008年10月收养出生于2008年10月的女儿方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0年在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以按揭方式购买价格15万元的房产,至起诉时尚欠房贷71000元。之后双方又于2006年购买本田轿车一部,并在万宁市大茂镇与被告的同胞兄弟合建祖屋。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方某对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方某有外遇且与第三者生育孩子。

双方的婚生男孩方大某虽已成年,但目前仍就读于山西某工程学院。

方某就职某旅游有限公司,从事导游工作,有固定的收入,而郭某某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和方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方某还对郭某某施以家庭暴力,并且方某还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小孩。方某在双方的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这些过错情形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因素。方某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严重过错,进而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郭某某适当的照顾和补偿。结合当事人意愿,将年仅6岁的女儿方二某判归郭某某抚养,而将现已成年的儿子方某某判方某抚养,双方均自担抚养费、抚育费。从抚养义务的负担,并结合郭某某没有固定收入而方某有固定收入来看,郭某某对于女儿方二某的抚养义务更为沉重,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方某理应给予郭某某更多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郭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方青抚育,抚育费自负;养女由郭某某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自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郭小燕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人民币71000元由郭某某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飞度小轿车归被告方某所有。

法官提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否则可能导致重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情形。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说法,法律只保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对于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比如造成相对人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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